[养老政策] 《重庆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及其政策解读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民规〔2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重庆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2026年第16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
202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渝委发〔2025〕12号)关于家庭养老床位的工作部署,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家庭养老床位定义。家庭养老床位是依托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居家养老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环境进行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送到家,实现“一床一码”数字化管理模式,使老年人居家就能享受到的“类机构”专业化养老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推动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不断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1.需求导向。综合考虑辖区老龄化程度与老年人服务需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培育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组织,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2.专业支持。坚持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调动和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优势和积极性,把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专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作为家庭养老床位的必要组成部分协调推进,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3.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协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二、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为常住在本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定为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居住在家中需要照护的特困、低保、低边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和独居、空巢、留守、重疾、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含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全托区)、医院的老年人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范围。
三、服务机构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服务组织,能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其中提供(协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服务机构(包含下级机构)需依法设立。区县民政部门可自行依法选定优质的服务机构,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资助的服务机构应和区县民政部门签订协议。
四、服务内容
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应符合《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基本规范》(MZ/T 234—2024),具体要求如下:
(一)居家适老化改造及智能化配置的要求
1.配备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服务团队,并安排专人负责家居环境评估、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方案设计。
2.以满足老年人安全、便利、舒适、健康等需求为目的,根据老年人的照护需求等级和实际需要,对老年人住所的入户空间、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可参考附件1),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和适老化空间。对安装的适老化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确保产品质量和正常运行。
3.服务机构应在重庆市范围内,以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和提供24小时远程监护为基本要求,具备7×24小时响应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智慧远程服务并具备基本应急处置能力。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工作机制,设有专人能24小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并提供相关服务。根据老年人的照护需求等级和实际需要,配备远程监测、探测报警、智能穿戴、智能感应等智能化设备(可参考附件2,至少一项设备需具备紧急呼叫功能),实时监测老年人生命体征、活动和服务情况,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开展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紧急援助等服务。智能化设备需具备与“渝悦养老”应用平台家庭养老床位管理模块(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的能力。
4.具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系统,并能与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要求
1.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服务人员应当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由服务对象的亲属或保姆担任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具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按照普惠性原则自主合理制定,明码标价,主动公示。服务机构应通过管理平台按照协议约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服务终止情形和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
3.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服务项目及阶梯式服务项目清单,根据协议约定上门为其提供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化服务(参考附件3),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支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项目。鼓励探索将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合并设置,促进医养、康复服务在居家环境中融合、互补,但服务项目、费用支出不应重复。
4.服务人员应通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系统开展服务,具体服务数据需按照管理平台要求实时交互。不具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遴选经辖区民政部门认可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系统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通过“渝快办”登录“渝悦·养老”应用平台提交建床申请。
(二)审核。老年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在管理平台上,对辖区内提交的建床申请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在管理平台上,对辖区内提交的建床申请进行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四)评估。区县民政部门安排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需要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老年人进行评估,老年人已有评估报告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评估。
(五)遴选。区县民政部门可自行依法选定负责走访、建床的优质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负责走访、建床的优质服务机构可以为同一家机构。
(六)走访。服务机构入户走访,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建床意愿、服务需求和家居环境等情况。
(七)签约。服务机构为具备建床条件的老年人制定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方案和照顾服务计划,分别签订改造协议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
(八)建床。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居环境进行适老化改造及智能化配置。
(九)验收。对拟申请资助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应在完成建床后及时通过管理平台提出床位验收申请;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老年人建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验收,未通过验收的要求进行完善达标。验收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
(十)服务。服务机构按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为签约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六、建床资助
(一)资助条件
服务机构申请建床资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
2.为老年人所提供的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等产品用品具有产品合格证,价格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
3.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包括服务机构信息、服务对象信息、服务合同及方案、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产品用品配置依据、改造项目详情、床位核实情况、照顾服务计划。
4.配备网络连接设备、语音通话设备、生命体征监测设备,并按老年人需求及意愿完成适老化改造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两类改造项目的数量各不少于3项,改造类型(基础型或提升型)不作限制,必备项目须配齐。
5.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每人每月不得少于2次,年度不得低于30次,总服务时长不得低于30个小时。服务价格标准在辖区民政部门备案,原则上能在15分钟至30分钟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城镇地区按照“15分钟养老服务圈”执行,农村地区按照“车程30分钟养老服务圈”执行。
6.每天至少1次上门巡访或远程安全确认、每周至少1次生命体征监测、每月至少1次压疮或跌倒风险评估等内容纳入核心考核指标。
7.床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服务机构应连续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远程监护、应急响应等智能化监测服务和6个月的专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使用管理平台及相关APP记录服务数据,管理平台上每个月均有真实、完整的智能化设备监测数据和上门服务记录)。
8.老年人服务满意评价应达到90%。
9.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外包委托的服务机构需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及具体工作人员明细。
(二)资助标准
家庭养老床位以3年为一个周期,服务机构在家庭床位验收合格后连续提供服务满6个月的,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其中适老化改造不超过1000元、智能化配置不低于1000元、年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低于1000元。
(三)资助范围
1.家庭床位资助范围包括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的产品购置、运输、安装、维护、网络建设等费用。
2.同一老年人建床3年内只计1次居家适老化改造及智能化配置等产品用品费用。
3.同一住所有2名或以上老年人建床的,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及智能化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资助。
4.已获得过家庭养老床位建床资助,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居家适老化、智能化配置资助的改造项目或老年用品的部分,不得重复纳入建床资助。
5.床位验收合格后,服务对象在服务期内死亡导致连续服务不足6个月的,可在资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建床资助。
6.服务对象在服务期内出现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形不超过6个月的,可由服务机构出具说明,恢复床位使用后继续服务满6个月的可给予建床资助。
7.服务起止月份当月的服务天数不足15天的不算作服务月份。
(四)资助流程
1.服务机构达到资助条件后可以通过管理平台向老年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建床资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区县民政部门审定。
2.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签注意见后,退还至申请机构。
(五)政策衔接
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机构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支付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结算。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福康工程”项目资助,但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和“福康工程”项目资助不能同时享受。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补贴、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政策可叠加。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自费老年人也可通过服务机构向辖区民政部门申请接入管理平台纳入24小时监护范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家庭养老床位定位,高度重视家庭养老床位实施工作,制定辖区实施方案,做好业务指导,全域统筹推进,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拓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内涵。已享受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行动的服务对象,不重复享受。2025年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区县民政部门需新增不少于100张家庭养老床位(详见附件4),其余区县民政部门可参照执行。市级后续每年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下达年度任务。
(二)加强资金保障。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资金。商请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指导规范资金使用,强化绩效管理,定期抽查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或违规使用资金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参考价,便于区县民政部门参考使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核实资助申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区县民政部门使用本级留存的福彩公益金或慈善资金支持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持续供给。
(三)加强技术保障。区县民政部门要督促服务机构按照管理平台接口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对接,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管理。服务机构要确保服务数据实时进入管理平台,对相关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服务机构应在与服务对象服务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变更或办理服务终结手续。出现服务机构无法变更的特殊情况,区县民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予以变更。
(四)加强服务监管。区县民政部门应积极加强管理平台应用,注重数据安全(需满足数据加密要求),维护老年人日常隐私,加强日常安全管护。区县民政部门应依托管理平台建立监督检查、安全风险防范、服务机构退出等机制,筑牢安全防线,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提高监管实效,对总体服务满意率低于85%的服务机构要及时约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辖内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服务机构应接受区县民政部门日常检查以及满意度调查,并根据结果及时改进服务。服务机构应向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价格。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挪用或违规使用资助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
1.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参考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参考清单
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参考)
4.2025年专项资金拨付及任务目标
《重庆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深化养老服务改革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市民政局印发了《重庆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民政部连续五年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行动试点推动家庭养老床位的建设和服务,旨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养老服务网络。市民政局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加快建成“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旨在通过试点建设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让更多老年人在家就能享老。
(二)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重庆市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渝委发〔2025〕12号)等政策对家庭养老床位发展有明确的要求,为制定我市《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二、总体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推动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不断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质量。每年根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下达试点任务,为有需求的居家养老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环境进行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送到家,实现“一床一码”数字化管理模式。
三、适用对象
(一)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常住在本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定为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居住在家中需要照护的特困、低保、低边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和独居、空巢、留守、重疾、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含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全托区)、医院的老年人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范围。
(二)服务机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服务组织,能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其中提供(协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服务机构(包含下级机构)需依法设立。
四、主要内容
(一)居家适老化改造及智能化配置的要求
1.配备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服务团队,并安排专人负责家居环境评估、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方案设计。
2.以满足老年人安全、便利、舒适、健康等需求为目的,根据老年人的照护需求等级和实际需要,对老年人住所的入户空间、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和适老化空间。对安装的适老化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确保产品质量和正常运行。
3.服务机构应在重庆市范围内,以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和提供24小时远程监护为基本要求,具备7×24小时响应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智慧远程服务并具备基本应急处置能力。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工作机制,设有专人能24小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4.具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系统,并能与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要求
1.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服务人员应当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由服务对象的亲属或保姆担任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具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按照普惠性原则自主合理制定,明码标价,主动公示。服务机构应通过管理平台按照协议约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服务终止情形和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
3.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服务项目及阶梯式服务项目清单,根据协议约定上门为其提供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化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支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项目。鼓励探索将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合并设置,促进医养、康复服务在居家环境中融合、互补,但服务项目、费用支出不应重复。
4.服务人员应通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系统开展服务,具体服务数据需按照管理平台要求实时交互。不具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遴选经辖区民政部门认可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系统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三)服务流程
共分为10个步骤,分别为申请、审核、审批、评估、遴选、走访、签约、建床、验收、服务。
(四)建床资助
服务机构需同时符合10个基本条件才能申请建床资助,明确7个方面的资助范围及申请流程。家庭养老床位以3年为一个周期,服务机构在家庭床位验收合格后连续提供服务满6个月的,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其中适老化改造不超过1000元、智能化配置不低于1000元、年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低于1000元。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题1:什么是家庭养老床位?
家庭养老床位是依托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居家养老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环境进行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送到家,实现“一床一码”数字化管理模式,使老年人居家就能享受到的“类机构”专业化养老服务。
问题2:服务机构如何参与家庭养老床位试点?
区县民政部门自行依法选定优质的服务机构,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资助的服务机构应和区县民政部门签订协议。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服务组织,能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其中提供(协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服务机构(包含下级机构)需依法设立。
问题3:具体的服务对象有哪些?
服务对象为常住在本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定为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居住在家中需要照护的特困、低保、低边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和独居、空巢、留守、重疾、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含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全托区)、医院的老年人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范围。比如:张爷爷是办理了居住证的非重庆户籍老年人,如果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评定结果为轻度失能且符合困难老年人认定,并未入住养老机构或医院住院,那么他就符合我们的服务对象基本条件。
问题4:服务对象如何申请家庭养老床位?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通过“渝快办”登录“渝悦·养老”应用平台提交建床申请。老年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在管理平台上,对辖区内提交的建床申请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在管理平台上,对辖区内提交的建床申请进行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安排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需要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老年人进行评估,老年人已有评估报告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评估。
问题5:对服务机构的核心要求有哪些?
服务机构应在重庆市范围内,以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和提供24小时远程监护为基本要求,具备7×24小时响应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智慧远程服务并具备基本应急处置能力。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工作机制,设有专人能24小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并提供相关服务。具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系统,并能与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通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系统开展服务,具体服务数据需按照管理平台要求实时交互。通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系统开展服务,具体服务数据需按照管理平台要求实时交互。每天至少1次上门巡访或远程安全确认、每周至少1次生命体征监测、每月至少1次压疮或跌倒风险评估。老年人服务满意评价应达到90%。
六、专家视角
重庆市社会科学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罗伟表示,《实施方案》的“一床一码”数字化管理模式,可有效规范我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的内容,可有效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培育,有效提升数字化能力的实战实效,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关照关爱。
信息来源:重庆民政 养老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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